1、總則<?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0.1 為保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簡稱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構筑物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語
2.0.1 準工作狀態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備性能及使用條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動作、噴水滅火的狀態。
2.0.2 系統組件 system components 組成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報警閥、水力警鈴、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專用產品的統稱.
2.0.3 監測及報警控制裝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es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某些部位進行監控并能發出控制信號和報警信號的裝置。
2.0.4 穩壓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保持在設計工作壓力范圍內的一種專用水泵。
2.0.5 噴頭防護置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護噴頭在使用中免遭機械性損傷,但不影響噴頭動作、噴水滅火性能的一種專用罩。
2.0.6 水壓氣動沖洗法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專用設備形成的壓縮空氣驅動一定量的水,使其從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流動,將堵塞物從配水干管底部出口處沖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試水裝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裝在系統管網或分區管網的末端,檢驗系統供水壓力、流量、報警或聯動功能的裝置。
3、施工準備
3.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應由通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經審核批準的施工隊伍承擔。
3.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3.0.2.1 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裝圖等施工圖及有關技術文件應齊全;
3.0.2.2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0.2.3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施工要求,并應保證連續施工。
3.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采用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
3.0.3.2 噴頭、報警閥、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統組件應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
3.0.4 管材、管件應進行現場外觀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應無裂紋、縮孔、夾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紡密封面應完整、無損傷、無毛刺;
3.0.4.3 鍍鋅鋼管內外表面的鍍鋅層不得有脫落、銹蝕等現象;
3.0.4.4 非金屬密封墊片應質地柔韌、無老化變質或分層現象,表面應無折損、皺紋等缺陷;
3.0.4.5 法蘭密封面應完整光潔,不得有毛刺及徑向溝槽;螺紋法蘭的螺紋應完整、無損傷。
3.0.5 噴頭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噴頭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5.2 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制造廠及生產年月等標志應齊全;
3.0.5.3 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5.4 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的現象;
3.0.5.5 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并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試驗數量宜從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試驗壓力應為3.0 MPa;試驗時間不得少于3 min。當有兩只及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3.0.6 閥門及其附件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閥門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6.2 閥門及其附件應配備齊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6.3 報警閥除應有商標、型號、規格等標志外,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
3.0.6.4 報警閥和控制閥的閥瓣及操作機構應動作靈活,無卡澀現象;閥體內應清潔、無異物堵塞;
3.0.6.5 水力警鈴的鈴錘應轉動靈活,無阻滯現象;
3.0.6.6 報警閥應逐個進行滲漏試驗。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倍,試驗時間應為5 min。閥瓣處應無滲漏。
3.0.7 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氣壓、閥門限位等自動監測裝置應有清晰的銘牌、安全操作指示標志和產品說明書;水流指示器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安裝前應逐個進行主要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供水設施安裝與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氣壓給水設備、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設施及其附屬管道的安裝,應清除其內部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時,其敞口處應封閉。
4.1.2 供水設施安裝時其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安裝
4.2.1 消防水泵、隱壓泵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2.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4.2.3 當設計無要求時,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應安裝止回閥和壓力表,并宜安裝檢查和試水用的放水閥門;消防水泵泵組的總出水管上還應安裝壓力表和泄壓閥;安裝壓力表時應加設緩沖裝置。壓力表和緩沖裝置之間應安裝施塞;壓力表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閥應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礎上之后再進行安裝,其直徑不應小于消水泵吸水口直徑,且應采用蝶閥;
4.2.4.2 當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獨立的兩個基礎上且相互為剛性連接時,吸水管上應加設柔性連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應有氣囊和漏氣現象。
4.3 消防水箱安裝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積、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消防水箱間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 m;鋼板消防水箱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小于0.7 m;消防水箱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得小于0.6 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生產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統直接相連。
4.3.4 管道穿過鋼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時,應加設防水套管;對有振動的管道尚應加設柔性接頭。進水管和出水管的接頭與鋼板消防水箱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處應做防銹處理。
4.4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
4.4.1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壓罐,其容積、氣壓、水位及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4.2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裝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4.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位置、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其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應小于0.7 m,消防氣壓給水設備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得小于1.0 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裝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組裝應按接口、本體、聯接管、止回閥、安全閥、放空管、控制閥的順序進行。止回閥的安裝方向應使消防用水能從消防水泵接合器進入系統。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5.2.1 應安裝在便于消防車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機動車行駛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應采用鑄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標志的鑄鐵井蓋,并在附近設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標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與消火栓區別的固定標志;
4.5.2.4 墻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示。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宜為1.1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 m,且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于0.4 m,且不應小于井蓋的半徑.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采用Mu 7.5 級磚、M5.0 級水泥砂漿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采用Mu7.5級磚、M7.5 級水泥砂漿砌筑,且井壁內、外表面應采用1∶2 水泥砂漿抹面,并應摻有防水劑,其抹面的厚度不應小于20 mm,抹面高度應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 mm。當管道穿過井壁時,管道與井壁間的間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實,并應采用M7.5 級水泥砂漿抹面,抹面厚度不應小于50mm。
5、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
5.1 管網安裝
5.1.1. 管網安裝前應校直管子,并應清除管子內部的雜物;安裝時應隨時清除已安裝管道內部的雜物.
5.1.2 在具有腐蝕性的場所安裝管網前,應按設計要求對管子、管件等進行防腐處理。
5.1.3 管網安裝,當管子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100 mm 時,應采用螺紋連接;當管子公稱直徑大于100 mm 時,可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連接后,均不得減小管道的通水橫斷面面積。
5.1.4 螺紋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機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飛邊、毛刺;管子縲紋密封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螺紋 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紋 公差與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紋尺寸系列》的有關規定;
5.1.4.2 當管道變徑時,宜采用異徑接頭;在管道彎頭處不得采用補芯;當需要采用補芯時,三通上可用1個,四通上不應超過2個;公稱直徑大于50 mm 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頭;
5.1.4.3 螺紋連接的密封填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料擠入管道內;連接后,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
5.1.5 焊接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5.1.6 管道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樓板等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5.1.6 的規定。
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樓板的最小距離 表5.1.6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離(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應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1.7的規定;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 表 5.1.7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離(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質、加工尺寸及焊接質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妨礙噴頭的噴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與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 300 mm;與末端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 750 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鄰兩噴頭之間的管段設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個;當噴頭之間距離小于 1.8 m 時,可隔段設置吊架,但吊架的間距不宜大于3.6m;
5.1.7.5當管子的公稱直徑等于或大于50 mm時,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設置防晃支架不應少于1個;當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
5.1.7.6豎直安裝的配水干管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裝位置距地面或樓面的距離宜為1.5~1.8 m。
5.1.8管道穿過建筑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短管。穿過墻體或樓板時應加設套管,套管長度不得小于墻體厚度,或應高出樓面或地面50 mm;管道的焊接環縫不得位于套管內。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1.9管道橫向安裝宜設0.002~0.005的坡度,且應坡向排水管;當局部區域難以利用排水管將水排凈時,應采取相應的排水措施。當噴頭數量小于或等于5只時,可在管道低凹處加設堵頭;當噴頭數量大于5只時,宜裝設帶閥門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應做紅色或紅色環圈標志。
5.1.11 管網在安裝中斷時,應將管道的敞口封閉。
5.2 噴頭安裝
5.2.1 噴頭安裝應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
5.2.2 噴頭安裝時宜采用專用的彎頭、三通。
5.2.3 噴頭安裝時,不得對噴頭進行拆裝、改動,并嚴禁給噴頭附加任何裝飾性涂層。
5.2.4 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利用噴頭的框架施擰;噴頭的框架、濺水盤產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應采用規格、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
5.2.5 當噴頭的公稱直徑小于10 mm時,應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裝過濾器。
5.2.6 安裝在易受機械損傷處的噴頭,應加設噴頭防護罩。
噴頭濺水盤高于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 表5.2.8
噴頭與梁、通風 管道的水平距離(mm) 噴頭濺水盤高于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噴頭安裝時,濺水盤與吊頂、門、窗、洞口或墻面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5.2.8 當噴頭濺水盤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寬度小于1.2 m的通風管道腹面時,噴頭濺水盤高于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應符合表5.2.8的規定。
5.2.9 當通風管道寬度大于1.2 m時,噴頭應安裝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當噴頭安裝在不到頂的隔斷附近時,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5.2.10 的規定。
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 表5.2.10
水平距離(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 900 最小垂直距離(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報警閥組安裝
5.3.1 報警閥組的安裝應先安裝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然后應再進行報警閥輔助管道的連接。水源控制閥、報警閥與配水干管的連接,應使水流方向一致。報警閥組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報警閥組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明顯位置,距室內地面高度宜為1.2 m;兩側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5 m;正面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2 m.安裝報警閥組的室內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5.3.2 報警閥組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壓力表應安裝在報警閥上便于觀測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試驗閥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閥安裝應便于操作,且應有明顯開閉標志和可靠的鎖定設施。
5.3.3 濕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3.1 應使報警閥前后的管道中能順利充滿水;壓力波動時,水力警鈴不應發生誤報警。
5.3.3.2 報警水流通路上的過濾器應安裝在延遲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應安裝在不發生冰凍的場所;
5.3.4.2 安裝完成后,應向報警閥氣室注入高度為50~100 mm 的清水;
5.3.4.3 充氣連接管接口應在報警閥氣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氣連接管的直徑不應小于 15 mm; 止回閥、截止閥應安裝在充氣連接管上;
5.3.4.4 氣源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3.4.5 安全排氣閥應安裝在氣源與報警閥之間,且應靠近報警閥;
5.3.4.6 加速排氣裝置應安裝在靠近報警閥的位置,且應有防止水進入加速排氣裝置的措施;
5.3.4.7 低氣壓預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配水干管一側;
5.3.4.8 下列部位應安裝壓力表:
(1)報警閥充水一側和充氣一側;
(2)空氣壓縮機的氣泵和儲氣罐上;
(3)加速排氣裝置上。
5.3.5 雨淋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電動開啟、傳導管開啟或手動開啟的雨淋閥組,其傳導管的安裝應按濕式系統有關要求進行;開啟控制裝置的安裝應安全可靠。
5.3.5.2 預作用系統雨淋閥組后的管道若需充氣,其安裝應按干式報警閥組有關要求進行;
5.3.5.3 雨淋閥組的觀測儀表和操作閥門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便于觀測和操作。
5.3.5.4 雨淋閥組手動開啟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在發生火災時應能安全開啟和便于操作;
5.3.5.5 壓力表應安裝在雨淋閥的水源一側。
5.4 其它組件安裝
5.4.1 水力警鈴應安裝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墻上,且應安裝檢修、測試用的閥門。水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應采用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15 mm時,其長度不應大于 6 m;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 20 mm 時,其長度不應大于20 m;安裝后的水力警鈴啟動壓力不應小于0.05 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在管道試壓和沖洗合格后進行,水流指示器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應豎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其動作方向應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裝后的水流指示器漿片、膜片應動作靈活,不應與管壁發生碰擦。
5.4.3 信號閥應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00 mm。
5.4.4 排氣閥的安裝應在系統管網試壓和沖洗合格后進行;排氣閥應安裝在配水干管頂部、配水管的末端,且應確保無滲漏。
5.4.5 控制閥的規格、型號和安裝位置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方向應正確,控制閥內應清潔、無堵塞、無滲漏;主要控制閥應加設啟閉標志;隱蔽處的控制閥應在明顯處設有指示其位置的標志。
5.4.6 節流裝置應安裝在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水平管段上;減壓孔板應安裝在管道內水流轉彎處下游一側的直管上,且與轉彎處的距離不應小于管子公稱直徑的2倍。
5.4.7 壓力開關應豎直安裝在通往水力警鈴的管道上,且不應在安裝中拆裝改動。
5.4.8 末端試水裝置宜安裝在系統管網末端或分區管網末端。
6、系統試壓和沖洗
6.1 一般規定
6.1.1 管網安裝完畢后,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6.1.2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宜用水進行。干式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應做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
6.1.3 系統試壓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礎、支墩等經復查符合設計要求;
6.1.3.2 試壓用的壓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應低于1.5級,量程應為試驗壓力值的1.5~2倍;
6.1.3.3 試壓沖洗方案已經批準;
6.1.3.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議表、閥門及附件應加以隔離或拆除;加設的臨時盲板應具有突出于法蘭的邊耳,且應做明顯標志,并記錄臨時盲板的數量。
6.1.4 系統試壓過程中,當出現泄漏時,應停止試壓,并應放空管網中的試驗介質,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試。
6.1.5 系統試壓完成后,應及時拆除所有臨時盲板及試驗用的管道,并應與記錄核對無誤,且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格式填寫記錄。
6.1.6 管網沖洗應在試壓合格后分段進行。沖洗順序應先室外,后室內;先地下,后地上;室內部分的沖洗應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順序進行。
6.1.7 管網沖洗宜用水進行。沖洗前,應對系統的儀表采取保護措施。止回閥和報警閥等應拆除,沖洗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復位。
6.1.8 沖洗前,應對管道支架、吊架進行檢查,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6.1.9 對不能經受沖洗的設備和沖洗后可能存留臟物、雜物的管段,應進行清理。
6.1.10 沖洗直徑大于100 mm的管道時,應對其焊縫、死角和底部進行敲打,但不得損傷管道。
6.1.11 管網沖洗合格后,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格式填寫記錄。
6.1.12 水壓試驗和水沖洗宜采用生活用水進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水。
6.2 水壓試驗
6.2.1 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當低于5℃時,水壓試驗應采取防凍措施。
6.2.2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于或小于1.0 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并不應低于1.4 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于1.0 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 MPa。
6.2.3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的空氣排凈,并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30 min,目測管網應無泄漏和無變形,且壓力降不應大于0.05 MPa。
6.2.4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后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 h,應無泄漏。
6.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源干管、進戶管和室內埋地管道應在回填前單獨地或與系統一起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水壓嚴密性試驗。
6.3 氣壓試驗
6.3.1 氣壓試驗的介質宜采用空氣或氮氣。
6.3.2 氣壓嚴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為0.28 MPa,且穩壓24 h,壓力降不應大于0.01 MPa。
6.4 沖洗
6.4.1 管網沖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應與排水系統可靠連接,其排放應暢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積不得小于被沖洗管道截面面積的60%。
6.4.2 管網沖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 m/s;其流量不宜小于表6.4.2的規定。當施工現場沖洗流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進行沖洗,或采用水壓氣動沖洗法進行沖洗。
沖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稱直徑(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沖洗流量(L/s) 220 150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網的地上管道與地下管道連接前,應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設堵頭后,對地下管道進行沖洗。
6.4.4 管網沖洗應連續進行,當出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與人口處水的顏色基本一致時,沖洗方可結束。
6.4.5 管網沖洗的水流方向應與滅火時管網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網沖洗結束后,應將管網內的水排除干凈,必要時可采用壓縮空氣吹干。
7、系統調試
7.1 一般規定
7.1.1 系統調試應在系統施工完成后進行。
7.1.2 系統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儲備設計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統供電正常;
7.1.2.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氣壓符合設計要求;
7.1.2.4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已充滿水;干式、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的氣壓符合設計要求;閥門均無泄漏;
7.1.2.5 與系統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工作狀態。
7.2 調試內容和要求
7.2.1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7.2.1.1 水源測試;
7.2.1.2 消防水泵調試;
7.2.1.3 穩壓泵調試;
7.2.1.4 報警閥調式;
7.2.1.5 排水裝置調試;
7.2.1.6 聯動試驗。
7.2.2 水源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設計要求核實消防水箱的容積、設置高度及消防儲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7.2.2.2 按設計要求核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和供水能力,并通過移動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試驗進行驗證。
7.2.3 消防水泵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5 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7.2.3.2 以備用電源切換時,消防水泵應在1.5 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7.2.4 穩壓泵調試時,模擬設計啟動條件,穩壓泵應立即啟動;當達到系統設計壓力時,穩壓泵應自動停止運行。
7.2.5 報警閥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濕式報警閥調試時,在其試水裝置處放水,報警閥應及時動作;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信號,水流指示器應輸出報警電信號,壓力開關應接通電路報警,并應啟動消防水泵;
7.2.5.2 干式報警閥調試時,開啟系統試驗閥,報警閥的啟動時間、啟動點壓力、水流到試驗裝置出口所需時間,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2.5.3 干濕式報警閥調試時,當差動型報警閥上室和管網的空氣壓力降至供水壓力的1/8以下時,試水裝置應能連續出水,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信號。
7.2.6 排水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6.1 開啟排水裝置的主排水閥,應按系統最大設計滅火水量做排水試驗,并使壓力達到穩定;
7.2.6.2 試驗過程中,從系統排出的水應全部從室內排水系統排走。
7.2.7 聯動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錄C進行記錄:
7.2.7.1 采用專用測試儀表或其它方式,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種探測器輸入模擬火災信號,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啟動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7.2 啟動一只噴頭或以0.94~1.5L/s的流量從末端試水裝置處放水,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水力警鈴和消防水泵等應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號。
8、系統驗收
8.0.1 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系統竣工后,應對系統的供水水源、管網、噴頭布置以及功能等進行檢查和試驗,并應按本規范附錄D的格式填寫系統驗收表。
8.0.3 系統竣工驗收時,施工、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8.0.3.1 批準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圖紙、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審批文件、設計變更通知單、竣工圖;
8.0.3.2 地下及穩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8.0.3.3 系統試壓、沖洗記錄;
8.0.3.4 系統調試記錄;
8.0.3.5 系統聯動試驗記錄;
8.0.3.6 系統主要材料、設備和組件的合格證或現場檢驗報告;
8.0.3.7 系統維護管理規章、維護管理人員登記表及上崗證。
8.0.4 系統供水水源的檢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4.1 應檢查室外給水管網的進水管管徑及供水能力,并應檢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8.0.4.2 當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統的供水水源時,其水量、水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檢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的技術措施。
8.0.5 系統的流量、壓力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8.0.5.1 高壓給水系統,通過系統最不利點處末端試水裝置進行放水試驗,流量、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0.5.2 臨時高壓給水系統,通過啟動消防水泵,測量系統最不利點試水裝置的流量、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0.5.3 當采用市政管網給水系統時,應按高壓給水系統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要求進行試驗,流量、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0.6 消防泵房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6.1 消防泵房設置的應急照明、安全出口應符合設計要求;
8.0.6.2 工作泵、備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壓閥、信號閥等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當出水管上安裝閘閥時應鎖定在常開位置;
8.0.6.3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8.0.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應安裝試驗用的放水閥及排水管;
8.0.6.5 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8.0.6.6 設有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泵房,當系統氣壓下降到設計最低壓力時,通過壓力開關信號應啟動消防水泵。
8.0.7 消防水泵接合器數量及進水管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應進行充水試驗,且系統最不利點的壓力、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8.0.8 消防水泵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8.1 分別開啟系統的每一個末端試水裝置,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信號裝置功能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8.0.8.2 打開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試驗閥,當采用主電源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啟動正常;關掉主電源,主、備電源應能正常切換.
8.0.9 管網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9.1 管道的材質、管徑、接頭及采取的防腐、防凍措施應符合設計規范及設計要求;
8.0.9.2 管網排水坡度及輔助排水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第5.1.9條的規定;
8.0.9.3 系統最末端、每一分區系統末端或每一層系統末端應設置的末端試水裝置、預作用和干式噴水滅火系統設置的排氣閥應符合設計要求。
8.0.9.4 管網不同部位安裝的報警閥、閘閥、止回閥、電磁閥、信號閥、水流指示器、減壓孔板、節流管、減壓閥、壓力開關、柔性接頭、排水管、排氣閥、泄壓閥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8.0.9.5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容積大于1500L時設置的加速排氣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8.0.9.6 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充水時間不應超過3 min;
8.0.9.7 報警閥后的管道上不應安裝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龍頭;
8.0.9.8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設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條的規定。
8.0.10 報警閥組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10.1 報警閥組的各組件,應符合產品標準要求;
8.0.10.2 打開放水試驗閥,測試的流量、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0.10.3 水力警鈴的設置位置正確。測試時,水力警鈴噴嘴處壓力不應小于0.05 MPa,且距水力警鈴3 m遠處警鈴聲聲強不應小于70 dB;
8.0.10.4 打開手動放水閥或電磁閥時,雨淋閥組動作應可靠;
8.0.10.5 控制閥均應鎖定在常開位置;
8.0.10.6 與空氣壓縮機或火災報警系統的聯動程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8.0.11 噴頭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8.0.11.1 噴頭的規格、型號,噴頭安裝間距,噴頭與樓板、墻、梁等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8.0.11.2 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和有冰凍危險場所安裝的噴頭,應采取防護措施;
8.0.11.3 有碰撞危險場所安裝的噴頭應加防護罩;
8.0.11.4 噴頭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8.0.12 系統進行模擬滅火功能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8.0.12.1 報警閥動作,警鈴鳴響;
8.0.12.2 水流指示器動作,消防控制中心有信號顯示;
8.0.12.3 壓力開關動作,信號閥開啟,空氣壓縮機或排氣閥啟動,消動控制中心有信號顯示;
8.0.12.4 電磁閥打開,雨淋閥開啟,消防控制中心有信號顯示;
8.0.12.5 消防水泵啟動,消防控制中心有信號顯示;
8.0.12.6 加速排氣裝置投入運行;
8.0.12.7 其它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投入運行;
8.0.12.8 區域報警器、集中報警控制盤有信號顯示。
9、維護管理
9.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具有管理、檢測、維護規程,并應保證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維護管理工作,可按本規范附錄E進行。
9.0.2 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
9.0.3 維護管理人員每天應對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組進行外觀檢查,并應保證系統處于無故障狀態。
9.0.4 每年應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
9.0.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應每月檢查一次,并應檢查其消防儲備水位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體壓力。同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應每月對該措施進行檢查,發現故障應及時進行處理。
9.0.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內的水應根據當地環境、氣候條件不定期更換。更換前,負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應向領導報告,并報告當地消防監督部門。
9.0.7 寒冷季節,消防儲水設備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結冰。每天應檢查設置儲水設備的房間,保持室濕不低于5℃。
9.0.8 每兩年應對消防儲水設備進行檢查,修補缺損和重新油漆。
9.0.9 鋼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玻璃水位計,兩端的角閥在不進行水位觀察時應關閉。
9.0.10 消防水泵應每月啟動運轉一次,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水泵應每周啟動運轉一次。當消防水泵為自動控制啟動時,應每月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啟動運轉一次。
9.0.11 電磁閥應每月檢查并應作啟動試驗,動作失常時應及時更換。
9.0.12 每個季度應對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閥進行一次供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統上所有控制閥門均應采用鉛封或鎖鏈固定在開啟或規定的狀態。每月應對鉛封、鎖鏈進行一次檢查,當有破壞或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
9.0.14 室外閥門井中,進水管上的控制閥門應每個季度檢查一次,核實其處于全開啟狀態。
9.0.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應每月檢查一次,并應保證接口完好、無滲漏、悶蓋齊全。
9.0.16 每兩個月應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
9.0.17 每月應對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更換或安裝噴頭均應使用專用扳手。
9.0.18 各種不同規格的噴頭均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品,其數量不應小于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不應少于10個。
9.0.1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發生故障,需停水進行修理前,應向主管值班人員報告,取得維護負責人的同意,并臨場監督,加強防范措施后方能動工。
9.0.20 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或貯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變,影響到系統功能而需要進行修改時,應在修改前報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后方能對系統作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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