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通常分為消防行政管理法規和消防技術法規。 重慶消防工程行政管理法規按照制定機關權力大小,通常又分為以下五大類別: 1)消防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國家主席令公布。如《消防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從消防法規的淵源或法源上分析,我國有關消防管理的法律規范條款還散見于各類法律文件中,例如,對于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刑事處罰應該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條款內 輯,對于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還應該遵循《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文件中胄關條款內容,因此,這些與消防管理內容相關的條款也可以認為是消防法律規范的范疇。另外,《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渤等法律文件也是消防管理活動中應該遵循的法律依據。 2)消防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如傅原防火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魄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 3)部門消防規章。出國務院各部、委、直屬局制定,部門首長簽署命令公布。如公安部批準頒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4)地方性消防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酋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當地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如《江西省消防條例》是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 5)地方政府消防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當地政府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南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是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 在消防管理活動中,凡是涉及消防技術的監督管理,均應以消防技術法規作為管理依據。消防技術法規通常亦稱為消防技術標準或消防技術規范。消防技術法規主要是指有關消防技術方面的國家標準,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01)。如果某一消防技術領域沒有可以遵循的國家標準,則應以消防技術方面的部頒標準(亦稱專業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管理依據,如公安部頒布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規定》(GA 587-2005)、甜自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 588-2005)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