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掌握各種消防法規的效力,是重慶消防工程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熟練地運用消防法規或執法辦案的關鍵。消防法規的效力或有效性包括消防法規的本身有效性和消防法規的適用有效性。 1.消防法規的本身有效性 1)制定某一法規的機關,若有權制定該法規,則該法規為有效,若無權制定該法規則無效: 2)下級機關制定的某一消防法規,同上級機關制定的法規若不抵觸,則下級機關制定的法規為有效,若抵觸則無效。 2.消防法規的適用有效性 消防法規的適用有效性是指消防法規在什么空問、什么時間及對什么人有法律效力。 1)空間效力。空問效力是指消防法規在陸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間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規的立法部門的級別、屬地管理原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范圍等來確定。 2)時間效力。時間效力是指消防法規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規公布施行之日。對于失效日來說,通常新法生效日即為舊法的失效日,或者國家明令廢除某項法規并規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規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法規的問題,如適用則認為有溯及力,如不適用則認為無溯及力。我國的消防法規通常規定無溯及力。 3)對人的效力。通常消防法規對我國境內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